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杜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小正、梁春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小正,梁春仙,杜荣林,程梅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119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联社大楼。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向阳,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川分社信贷员。被告:周小正。被告:梁春仙。被告:杜荣林。被告:程梅莲。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小正、梁春仙、杜荣林、程梅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周小正、梁春仙偿还借款本金121776.25元及利息,被告杜荣林、程梅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经本院审理认定:2011年12月8日,被告周小正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养猪。双方约定借款于2012年12月7日归还,月利率10.95‰,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由被告杜荣林、程梅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春仙作为被告周小正的妻子在借款人家属承诺函上签字确认此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小正、梁春仙自2012年12月21日起未支付利息,被告杜荣林、程梅莲也未履行保证义务。2015年4月9日,此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周小正于2013年12月3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223.7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正、梁春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1776.25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按借款本金200000元计算,2013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借款本金121776.25元计算);二、被告杜荣林、程梅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周小正、梁春仙负担,被告杜荣林、程梅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孟琦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