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苇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林明与李炳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林明,李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苇法执字第8号申请人执行人林明,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苇河林业局。被执行人李炳生,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苇河林业局。林明与李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苇河林区基层法院(2014)苇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炳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炳生黑森房权证苇林房字房屋予以查封,时间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