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苇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林明与李炳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林明,李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苇法执字第8号申请人执行人林明,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苇河林业局。被执行人李炳生,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苇河林业局。林明与李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苇河林区基层法院(2014)苇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炳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炳生黑森房权证苇林房字房屋予以查封,时间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