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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聊城交运集团冠县汽车站与杨广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交运集团冠县汽车站,杨广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聊城交运集团冠县汽车站,住所地冠县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田德朋,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亮,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广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交运集团冠县汽车站诉被告杨广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交运集团冠县汽车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交运集团冠县汽车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