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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甩梅与邵小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邵XX。刘XX与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XX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XX支付房屋装修残值折价款6000元、存款股票折价款63000元及诉讼费53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XX已将所欠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甩梅。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49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