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徐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侍爱红与宋杰、宜兴市公安局鲸塘派出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爱红,宋杰,宜兴市公安局鲸塘派出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侍爱红。委托代理人潘新年(受侍爱红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宋杰。被告宜兴市公安局鲸塘派出所,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鲸塘。本院在审理原告侍爱红与被告宋杰、宜兴市公安局鲸塘派出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侍爱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侍爱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爱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侍爱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应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