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芳、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零陵区原煤炭公司二楼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麻古,至被告人谭某某被刑事拘留前一段时间,被告谭某某平均三至五天就容留胡某某、何某某吸毒一次。2015年1月31日17时许,谭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证人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通讯记录、检验报告等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且愿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新军审 判 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唐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