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卞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卞��。委托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卞某负担。审判员 周喜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婕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