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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7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等21474元,同时应交纳本案执行费222元。但被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69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收入216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