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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慧与绿地集团(昆山)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绿地集团(昆山)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周慧。委托代理人陆圆圆,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雨娟,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绿地集团(昆山)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兵希同丰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1349-9。法定代表人费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伟,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旭。原告周慧与被告绿地集团(昆山)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慧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昆山)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慧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慧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昆山)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周慧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