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大黑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黑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41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大黑,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2014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大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大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19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武汉市硚口区简易新村49-4-201号被告人杨大黑的租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同时在该房间卧室内电脑桌上查获896.10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大黑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大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杨大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大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大黑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大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大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文莉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人民陪审员  赵霞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