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岳慧与陈常功、刘淑媛、陈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慧,陈常功,刘淑媛,陈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岳慧,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潘光,吉林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常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淑媛,女,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为丽,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慧诉被告陈常功、刘淑媛、第三人陈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结果需要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米丽宏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