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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岳慧与陈常功、刘淑媛、陈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慧,陈常功,刘淑媛,陈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岳慧,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潘光,吉林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常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淑媛,女,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为丽,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慧诉被告陈常功、刘淑媛、第三人陈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结果需要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米丽宏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