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谢道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道海,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在执行逮捕过程中,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以谢道海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为由不予收押。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道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道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下午,雷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道海,要求购买价格为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一颗。当天下午18时40分许,被告人谢道海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菜市场路口处,将重约0.5克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贩卖给雷某,获款200元。2015年3月2日晚20时许,雷某为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电话联系被告人谢道海,要求以200元的价格购买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一颗,并约定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两公里×××菜市场的垃圾台处交易。被告人谢道海到达约定地点后,尚未交易即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道海被抓获后,民警当即从谢道海身上搜查出可疑白色晶体3小袋(净重2.24克)、可疑红色药丸3颗(净重0.27克)。经鉴定,可疑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谢道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3月3日,其因吸毒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22日,重庆市嘉陵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被告人谢道海所外就医三个月。另查明,被告人谢道海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谢道海的供述,证人雷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鉴定文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通话清单,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人谢道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道海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道海被抓获时搜缴到的尚未吸食或贩卖的2.51克甲基苯丙胺,属已查明的毒品数额,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道海从重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道海第二笔贩卖毒品的行为可视为特情引诱及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道海曾经贩卖过毒品给吸毒人员雷某,双方对第二次毒品交易约定了价格、数量及交易地点,被告人谢道海亦进入了交易现场,且其已与上家完成了毒品交易,应认定为谢道海具有贩毒犯意并属犯罪既遂,故对于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道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犯罪所得2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及应追缴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四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兆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