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和勇,李文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薛和勇,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文东,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邓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袁寿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和勇诉被告李文东、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和勇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和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和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由原告薛和勇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