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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素侠与张加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侠,张加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张素侠,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加增,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侠诉被告张加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侠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加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素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予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