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素侠与张加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侠,张加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张素侠,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加增,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侠诉被告张加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侠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加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素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予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