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贾光飞与魏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光飞,魏祥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贾光飞,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祥有,男,194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岩,泗县丁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光飞诉被告魏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光飞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贾光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贾光飞负担。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