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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济宁四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济宁鑫丰面业有限公司、何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218-1号原告济宁四通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之蕴,经理。被告济宁鑫丰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被告何学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四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鑫丰面业有限公司、被告何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四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济宁鑫丰面业有限公司、何学凤银行存款65万元。二、如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查封保全担保财产王伟名下鲁H×××××号奥迪轿车一辆、鲁H×××××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培峰审 判 员  田同庆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