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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乔鲜花与孟飞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鲜花,孟飞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46号申请执行人乔鲜花,女,198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飞昌,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孟飞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飞昌向乔鲜花偿还借款本金10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148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孟飞昌与申请执行人乔鲜花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孟飞昌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乔鲜花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款项于每月12日前向乔鲜花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直至该笔债务偿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1190元申请人乔鲜花自愿负担,执行费1480元由被执行人孟飞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