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苏微微与辛大林、刘笃军、宏泰公司、保险公司、龙勇、超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微微,辛大林,刘笃军,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龙勇,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苏微微,男,生于1991年5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昌德,男,生于1950年4月15日,汉族。被告辛大林,男,生于1974年3月28日,汉族。被告刘笃军,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被告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负责人张洲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龙勇,男,生于1984年7月17日,汉族。被告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超旗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素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微微与被告辛大林、刘笃军、宏泰公司、保险公司、龙勇、超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微微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微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微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人民币,由原告苏微微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