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以斌与林兴胜、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25号原告:杨以斌,男,195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兴胜,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以斌诉被告林兴胜、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杨以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