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敖正霞与夏孟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正霞,夏孟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684号原告敖正霞,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孟友,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恒,系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黄烨,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正霞与被告夏孟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正霞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正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正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0元,由原告敖正霞、被告夏孟友各负担170元。审判员 雷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