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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颜学云与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学云,王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颜学云,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王建,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颜学云诉被告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学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学云诉称:原告从2014年11月在中山市坦洲镇海伦堡地产金色江湾一期一楼砌砖,2014年12月10日完工,2014年12月13日结账后,被告王建只打了欠条,未付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9836元。原告颜学云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欠条。被告王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王建招用颜学云在中山市坦洲镇海伦堡地产金色江湾一期一楼从事砌砖工作,工作至2014年12月10日完工。2014年12月13日,王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到颜学云工资29836元,王建。”因王建至今未支付工资,颜学云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王建拖欠颜学云工资29836元,有王建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颜学云主张王建支付工资款2983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颜学云工资款298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为2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建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