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山蓉与周世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永昌,梁兴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代永昌。被告梁兴国。委托代理人李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永昌诉被告梁兴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