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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贽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济南托莱多经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济南托莱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457号原告陈贽,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代表人王欢,经理。被告济南托莱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5号如意商街一区1-320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贽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济南托莱多经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贽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贽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代理审判员  XX飞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饶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