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贾海宝与郑妍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妍黎,贾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妍黎。委托代理人:潘有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海宝。上诉人郑妍黎为与被上诉人贾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审查,郑妍黎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予准许。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通知上诉人郑妍黎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41元。上诉人郑妍黎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妍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