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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贾海宝与郑妍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妍黎,贾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妍黎。委托代理人:潘有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海宝。上诉人郑妍黎为与被上诉人贾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审查,郑妍黎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予准许。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通知上诉人郑妍黎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41元。上诉人郑妍黎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妍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