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孟倩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孟倩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776号底层、77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杨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杨瑞,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倩,女,1984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金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平立广。上诉人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臣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孟倩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754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孟倩在一审中起诉称:孟倩发现美联臣医院宣传网站www.001beauty.com中刊登的文章“美容冠修复牙齿疼吗”、“3D天资隆鼻与传统隆鼻的不同之处”等擅自使用了孟倩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孟倩是中国大陆著名女演员、歌手。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孟倩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美联臣医院未经孟倩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孟倩的肖像权;同时,美联臣医院使用孟倩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孟倩受到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美联臣医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孟倩的名誉权。因此,孟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联臣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孟倩公开道歉并向孟倩赔偿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向美联臣医院送达起诉状后,美联臣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因此美联臣医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名誉权案件中,受侵权公民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孟倩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美联臣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美联臣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美联臣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因此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美联臣医院认为,一审裁定是错误的,不利于查明案情。据此,美联臣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754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用由孟倩承担。对于美联臣医院的上诉,孟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倩系以美联臣医院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要求判令美联臣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孟倩公开道歉并向孟倩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孟倩的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但是,根据孟倩以北京市朝阳区×为暂住地址办理的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暂住证,以及孟倩以北京市朝阳区×为暂住地址办理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4日的暂住证,可以认定北京市朝阳区是孟倩的经常居住地,故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孟倩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美联臣医院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京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刁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