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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平顶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平顶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未在本院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尚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玺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