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9号原告:辛某,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少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辛某负担。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路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