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法执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雷连爱申请执行陈定血、吴建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连爱,陈定血,吴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69-1号申请执行人雷连爱,女,1989年生。被执行人陈定血,男,1957年生。被执行人吴建文,男,1962年生。雷连爱申请执行陈定血、吴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五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建文系卢氏县卫生监督所职工每月有工资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建文在卢氏县财政局每月领取的工资中扣留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裁定解除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华执行员 朱金鹏执行员 张跃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张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