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