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方忠与被执行人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方忠,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贺方忠。被执行人李亚军。申请执行人贺方忠与被执行人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