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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方忠与被执行人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方忠,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贺方忠。被执行人李亚军。申请执行人贺方忠与被执行人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