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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孔宪超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宪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4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宪超,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洪宝,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宪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主要提出,原审被告人孔宪超伙同孔文庆先后多次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原判量刑不当。二审审理期间,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原审被告人孔宪超上诉主要提出,其没有与孔文庆合谋诈骗,系从犯,原判量刑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兆亮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赵某,原审被告人孔宪超及其辩护人杨洪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孔宪超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曹留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