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执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茹与秦士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茹,秦士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291号申请执行人王茹,居民。被执行人秦士标,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茹与被执行人秦士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015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进行了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郑钧木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