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运柏与郭传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柏,郭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39-2号申请执行人:张运柏。被执行人:郭传凤,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明帝皇城119室。申请执行人张运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传凤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凤民诉前调字第0060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郭传凤欠张运柏借款本金捌万元(80000元),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于2013年12月底前偿还壹万元(10000元),于2014年3月底前偿还伍万元(50000元),于2014年年底付清借款本息。还款时先扣除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诉前调字第006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