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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熊某某,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某,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代理审判员  陈杨人民陪审员  殷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