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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顺华与丘必盛、余火銮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华,丘必盛,余火銮,廖洪飞,吴红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00-1号原告王顺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必盛,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余火銮,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洪飞,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红扬,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华与被告丘必盛、余火銮、廖洪飞、吴红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丘必盛价值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丘必盛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ד丰田牌”小型汽车壹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