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白文全与黄骅市羊二庄镇第二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全,黄骅市羊二庄镇第二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白文全,个体。委托代理人:王金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羊二庄镇第二砖厂。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周从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庆岗,该厂副厂长。原告白文全与黄骅市羊二庄镇第二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柱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文全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强、黄骅市羊二庄镇第二砖厂的委托代理人周庆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文全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开始业务往来,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炉灰,被告共欠下还款93,098元。被告先后写下欠条两张,之后给付了10,000元,截止今日被告仍有83,098元货款未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第二砖厂立即偿付原告所欠煤灰款83,098元。被告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第二砖厂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原告货物质量不合格,才未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开始业务往来,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炉灰,价款共计93,098元。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7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并分别加盖了该厂财务专用章。之后,被告给付了10,000元,至今仍欠83,098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口头炉灰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内容也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亦应支付相应对价。被告至今仍欠原告炉灰款83,098元,其行为违约,对此被告应予偿付。被告以原告出卖的炉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剩余炉灰款,因其仅有本人陈述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加之原告予以否认,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骅市羊二庄镇第二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白文全炉灰款83,0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9元由,被告黄骅市羊二庄镇第二砖厂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