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褚桂珍诉陈秀芹、黄根廷、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桂珍,陈秀芹,黄根廷,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87号原告:褚桂珍,女,1950年3月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陈秀芹,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平原县。被告:黄根廷,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平原县。被告: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根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桂珍诉被告陈秀芹、黄根廷、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褚桂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秀芹、黄根廷、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兴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