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四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国才诉张露露、赵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赵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四初字第149号原告王某某,男,62岁。被告张某某,女,25岁。被告赵某,男,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赵某夫妇名下的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赵某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尚耀武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