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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四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国才诉张露露、赵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赵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四初字第149号原告王某某,男,62岁。被告张某某,女,25岁。被告赵某,男,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赵某夫妇名下的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赵某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尚耀武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