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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彦鸽与邵小理、登封市驰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彦鸽,邵小理,登封市驰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保字第34-1号申请人许彦鸽,女,汉族,1982年9月3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邵小理,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登封市驰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登封市。申请人许彦鸽与被申请人邵小理、登封市驰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赔偿任纠纷,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邵小理驾驶的豫AV25**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201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邵小理向本院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AV25**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登封市驰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V25**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