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国丽、贾存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国丽,贾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43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国丽,女,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贾存义,男,生于1949年5月15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刘国丽、贾存义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国丽、贾存义的银行存款2500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