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仲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吉林师范大学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师范大学,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仲保字第3号申请人:吉林师范大学,住所: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海,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华,学校教师。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长春仲裁委员会委托的申请人吉林师范大学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保全申请,申请人吉林师范大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师范大学向长春仲裁委员会递交保全申请,长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本院予以裁定,本院应予受理。案外人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师院委,房屋产权证号为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913**号,面积为1865.24平方米的房屋一幢为申请人吉林师范大学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且申请人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故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师院委,房屋产权证号为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913**号,面积为1865.24平方米的房屋一幢;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