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长欢与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欢,葛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李长欢,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葛雷,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欢与被告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后,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