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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长欢与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欢,葛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李长欢,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葛雷,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欢与被告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后,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