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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玲与张正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玲,张正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敏。委托代理人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玲与被上诉人张正敏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审 判 员  叶振平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学娇河北省廊坊市���级人民法院(函)三河市人民法院:上诉人王玲与被上诉人张正敏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回你院重审,请继续查清:涉诉房屋何时购买,是当事人一方出资购买还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贷款是否已经还清;本案是否存在以房抵债的情况。同时做好调解工作,尽力调解解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