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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法执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林梅与被执行人朱培忠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梅,朱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美法执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林梅,女,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朱培忠,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系美溪林业局贮木厂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林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培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2015)美法执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皮振华审 判 员  王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化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