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荣盛土特产有限公司、桂林宏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荣盛土特产有限公司,桂林宏宇实业有限公司,梁峰,陈刚平,宋梅青,陈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八里街灵川大道1号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徐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盘燕丽,银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大荣盛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宝路路西大茅坪。法定代表人梁峰,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宏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毛塘路21号新建区八号小区综合楼办公楼4栋3号。法定代表人陈刚平,经理。被执行人梁峰。被执行人陈刚平。被执行人宋梅青。被执行人陈春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荣盛土特产有限公司、桂林宏宇实业有限公司、陈刚平、宋梅青、陈春云、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尚在公告送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