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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04号原告杨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吕某,女,汉族,1990年3月16日,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本案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