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济有,罗军峰,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张济有,又名张有,男。被告罗军峰,男。被告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负责人文龙,该厂厂长。被告文龙,男。原告张济有与被告罗军峰、被告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济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济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济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济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