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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洪云与深圳市日高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深圳市日高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402-2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日高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三围疏港通道塘西11厂1楼A,组织机构代码06795204-9。法定代表人许旭东。关于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日高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市日高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立某账户,账户内余额为人民币1831.60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剩余金额人民币1781.60元已于2014年12月12日划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