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董建春、张亚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建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亚妹,王伟康,毕爱萍,李德芳,王惠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诉讼代表人蔡东球。原审被告张亚妹。原审被告王伟康。原审被告毕爱萍。原审被告李德芳。原审被告王惠珍。上诉人董建春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张亚妹、王伟康、毕爱萍、李德芳、王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建春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建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