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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肖雅甜与周国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雅甜,周国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481号申请执行人肖雅甜。被执行人周国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雅甜与被执行人周国丰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国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雅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未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