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肖雅甜与周国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雅甜,周国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481号申请执行人肖雅甜。被执行人周国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雅甜与被执行人周国丰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国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雅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未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